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指出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壹)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財務軟件應屬於上述無形資產,可按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因此,企業在經過主管稅務機關的核準,攤銷年限可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