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的使用年限有如下規定
某些無形資產的取得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其使用壽命不應超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但如果企業使用資產的預期的期限短於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規定的期限的,則應當按照企業預期使用的期限確定其使用壽命。例如,企業 取得壹項專利技術,法律保護期間為20年,企業預計運用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在未來15年內會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就該項專利技術,第三方向企業承諾在5年內以其取得之日公 允價值的60%購買該專利權,從企業管理層目前的持有計劃來看,準備在5年內將其出售給第三方。為此,該項專利權的實際使用壽命為5年。
綜上所述,壹般是按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如果沒有合同約定的年限,那就按法律規定使用年限,如果沒有法律規定使用年限,那就按預計的使用年限。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