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