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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專利申請有哪些法律規定

對於專利申請法律都有如下規定:

1、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有申請、受理、初步審查、實質審查、發給專利證、公告等程序;

2、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有申請、受理、初步審查、發給專利證、公告等程序。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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