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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解答壹道專利代理人考試題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新穎性的判斷中,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

以前向專利局提出並且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損害該申請日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為描述簡便,在判斷新穎性時,將這種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

審查員在檢索時應當註意,確定是否存在抵觸申請,不僅要查閱在先專利或專利申請的bai利要求書,而且要查閱其說明書(包括附圖),應當以其全文內容為準。

擴展資料:

專利代理人職業介紹:

專利代理人是指專門為專利申請者辦理整個申請專利的手續,包括撰寫各類申請文件並向國家有關部門遞交申請,直至專利申請人拿到專利授權證書為止的專業人員。

①、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②、代寫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

③、提出異議,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有關事務。

④、辦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以及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

⑤、接受聘請,指派專利代理人擔任專利顧問。

⑥、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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