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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終止後可以恢復嗎?

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專利權終止後,當事人可以恢復專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喪失權利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致使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其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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