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知識產權條約按其性質可分為三類:壹是提供實質性知識產權保護的條約,如《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二是有利於多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條約,如《專利合作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馬德裏協定》)和《專利程序中使用的微生物保存國際承認布達佩斯條約》(以下簡稱《布達佩斯條約》);三是建立相關國際分類的條約,如《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以下簡稱《尼斯協定》)和《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以下簡稱《維也納協定》)。
選項D應該是《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護海牙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