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涉及不構成專利侵權的事由問題。根據《專利法》第70條的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仍構成侵權,故A項錯誤。依照《專利法》第69條的規定,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故B項正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故C項正確。被控侵權物雖然在利用他人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但仍然落入他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內,構成侵權,故D項錯誤。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