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必須富有美感;
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