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包裝相似度多少算侵權,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壹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為準,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相同或者近似的,就算侵權。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壹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於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