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技術進出口,是指從中華人民***和國境外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或者從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前款規定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第6.7.2.2節第(3)(ii)項的規定,“對於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對於PCT中國國家階段申請,見《專利審查指南》第三部分第壹章第5.10.1.2節,適用上述規定。因此即使外國局受理的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時,如果進入中國的申請人的權利由國際階段指定的申請人轉讓所得並且符合中轉外的情形,申請人需要提交技術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