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擁有外觀專利,這樣的做法屬於是侵權行為,品牌方可以發起侵權投訴。
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標準:
壹、未經權利人許可。
二、將和名牌相近的包裝、商標標示等申請外觀專利。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