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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研究成果是先發表論文還是先申請專利?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新的研究成果先發表論文的話,該發表論文會變成現有技術,因此,再將該研究成果申請專利的話,先發表的論文會破壞該研究成果申請專利時的新穎性,將不會獲得專利權。

但是,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壹)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四)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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