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九條。仲裁應在法庭上進行。當事人約定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材料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六條在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相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專利權發生爭議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屬於他人藥品專利保護範圍。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暫停批準相關藥品上市的決定。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和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與申請註冊的藥品有關的專利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解決藥品上市許可審批階段和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糾紛的具體銜接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