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規定參與行政程序法。
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哪個行政機關給了妳處分,妳可以去這個機關所在地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