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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判決,如何解決?

如法院無故拖延審理,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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