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確定壹點,專利權是申請人的獨占權利,也就是說,在沒有其他協議的情況下,其收益都是歸專利權人(即妳說的學生)所有的,教師無權分享。
但是,從妳的敘述中可以引申出壹個問題:
申請權的問題,妳說這個設想是在老師的幫助完成的,這個幫助是僅僅局限於物質財產上的幫助呢,還是技術實施上的完善或者說加入了該位教師的創造思想在內。
如果是前者,那麽專利申請權仍然是學生的,但如果是後者,那麽應當屬於合作發明,專利法規定了,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也就說教師也享有和學生並列的權利,此時獲利,教師有權分享。但前提仍然是先拿到專利權。
補充問題2回答:
妳說實施該專利的技術是“公知的”,那麽也就是說學生的這個“發明創造”,該領域壹般技術人員得知後都能實施,那麽此時這個“發明創造”已經具備申請專利所需的“實用性”,教師的實施並沒對”發明創造“本身起到幫助,不屬於合作發明,教師不能分享申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