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5條明確規定了幾種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其中就包括“科學發現”: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科學發現,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為廣義的發現。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於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發現鹵化銀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這種發現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根據這種發現制造出的感光膠片以及此感光膠片的制造方法則可以被授予專利權。
因此,如果可以利用新發現的理論和規律制造出可解決技術問題的新產品,或發明了產品或物質的新用途,可以將該產品或用途進行專利申請。
否則,只能通過發表學術論文等方式來進行成果轉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