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技術層面,結構相似,表明若本人研究生在學術論文中不表明出處,則本人涉嫌抄襲他人的技術方案。而更換電路芯片的做法,在該技術方案中應當也屬於同領域的技術人員不用任何創造性勞動便可以想到的或做到的。在軟件層面,法律保護其表達,鑒於軟件的相同功能可用不同表達的代碼來實現,所以不構成抄襲。抄襲不但是侵權行為,還是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反對抄襲的原因,壹是未經權利人事先同意,二是不署權利人的名(即不註明來源或出處)。尤其是後者,所以,不管是用自己朋友的,還是國外的,只要自己的學術論文中的技術方案包含在專利技術範圍內,都要標明出處或來源,即標明自己所參考的專利的申請號、專利名稱及專利權人、發明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