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專利法不保護單純的色彩專利,但對色彩與產品形狀、圖案結合,則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目前色彩專利主要有三種:圖案加色彩、形狀加色彩、圖案、形狀加色彩。色彩的保護必然影響到專利的保護範圍,目前就要求色彩保護是擴大了還是縮小了專利保護範圍在理論及司法界並無明確的說法及指導意見。有意見認為要求保護色彩是縮小了保護範圍,因為被控侵權產品必須是形狀、圖案或其結合再加色彩相同或相似才構成侵權,僅形狀、圖案或其結合相同或相似並不構成對要求保護色彩專利的侵犯。另壹種觀點認為:色彩保護不是縮小而是擴大了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因為當事人申請色彩保護實際上是要求“同時保護色彩”,而不是“僅保護色彩或色彩的結合”,因此在被控侵權產品形狀、圖案或其結合與專利產品相同或相似時構成侵權自不必多說,在被控侵權產品形狀、圖案或其結合與專利產品不相同或相似時,如果其色彩相同也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六條 壹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