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5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下列項目不被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五)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如果物質的醫學用途是“用於治療疾病”、“用於診斷疾病”和“制造”
對於藥物的應用”等等,屬於專利法的範疇。
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因
這個不能申請專利;但是,因為藥品及其制備方法是可以依法授予的。
賦予專利權,那麽該物質的醫療用途發明是基於藥物權利要求還是舉例。
“在制藥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些疾病的藥物中的應用”等等。
屬於制藥方法類型的使用權專利申請不屬於專利法規定的範圍。
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審查指南第126頁:雖然使用藥物治療疾病的方法不能申請專利,但是藥物本身可以申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