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不是科技成果,不能買來直接生產,是沒有經過生產實踐檢驗的壹種理論。因此,藥品專利購買不像購買科技成果,要經過試驗才能確定是否能進行生產且批量化生產。
當企業購買了藥品專利且要生產產品時,生產出來的產品必然和專利內容體現的不壹樣。所以企業在購買藥品專利時,不要忘了與專利權人制定產品完成後的驗收標準。因為,只有符合國家標準的 產品才是合格產品,才能流入市場,進行貿易。因此,在藥品專利購買之初,就壹定要在合同裏把產品的技術性能標準明確寫下來。
專利只是壹種技術方案,因此還需要壹個轉化的過程,而且,這個轉化過程是離不開發明人的指導。因此在合同裏壹定要註明專利發明人要協助生產。
我國的藥品專利的轉化率不高。其原因有很多,研究人員不清楚市場的需求;企業不懂得創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