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的,需要經過國家藥監局審批檢測之後才能生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壹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
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四十二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第四十三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藥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生產活動全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