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七十六條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和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其申請註冊的藥品的專利糾紛進行行政裁決。也就是說,專利法不僅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還賦予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類案件做出行政裁決的權力。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內部職能,上述行政裁決案件的具體聽證部門可以是知識產權保護部門,也可以是審查和無效聽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