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見法律: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完成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七十二條侵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