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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外國優先權可不可以轉換申請類型?

巴黎公約第4條規定,允許發明專利申請作為優先權的基礎,而通過優先權制度,在後申請轉換為實用新型。即在後如果是實用新型申請可以要求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也允許反過來實用新型作為在後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的基礎。同時,巴黎公約還規定了允許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在後申請是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可以要求實用新型的優先權。但是,巴黎公約在提到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轉換時,僅僅是從期限的角度上規定的,即強調如果發生外觀設計要求實用新型優先權的情況,其優先權的期限是6個月,而不是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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