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同意保險公司定損,可先自行協商解決,還是不行再找第三方仲裁。
車險仲裁依據: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選擇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而且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壹樣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
《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壹裁終局。即裁決壹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並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壹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
《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等。仲裁方式保護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更為重要的是仲裁從庭審到裁決結果的秘密性,使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不受影響,也使雙方當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於日後繼續生意上的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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