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有效性,是包括大領域和小領域的,如果大領域中的新穎性不夠,只要小領域的從屬權項新穎性夠,照樣有保護作用,不會全部無效。實際上審查員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妳說的類似問題,他有可能要求妳重新修正妳的權利項,就是把從屬權項放置到獨立權利項中。我在申請過程中都有遇到過此類問題。因此我的建議是妳按照妳的想法寫權利項,如果有類似問題再按照審查意見修正。
另外,要是我只把幾個小領域中的應用分別作為獨立權利項列出,萬壹某壹天又在其它小領域出了應用,豈不是就要浪費了那些領域了?
據我的了解壹個專利的獨立權利項,壹般最多是兩個比較合適,更多的獨立權利項會增加審查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