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或國家軟件著作版權在職稱評定中的應如何對待的問題,原國家教委1982年頒布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只是提出副教授的任職條件之壹是:“發表過有壹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出版過有價值的著作、教科書;或在教學研究方面有較高造詣;或在實驗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方面有較大的貢獻。”教授的任職條件之壹是:“發表、出版過有創見性的科學論文、著作或教科書,或有重大的創造發明。”在實踐中,各省(區、市)人事、教育行政部門或高校根據《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對本地區、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您提出的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或國家軟件著作版權在職稱評定中的應如何對待的問題,按本地區、本單位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具體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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