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專利法實施細則》有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壹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第十九條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根據以上規定,專利只保護具體的技術特征和整體的技術方案,並不會具體保護某個名稱或者命名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