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人與其所在單位的關系是壹種勞動合同關系,表現為資本主義國家的雇員與雇主的關系。在專利法中,這種關系體現在員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歸屬上,即員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該問題的解決原則上應遵循“合同優於法律”的原則,即發明創造權的歸屬應首先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