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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定質押的專利權,專利權人還可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權嗎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原則上是不可以的,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樓上的回答固然沒錯,但引用《物權法》的規定未盡妥當,因為《物權法》10月1日才正式施行。

兩法關於該問題的規定是壹致的.如果考試時<物權法>仍未生效,而<擔保法>有現成的規定,且並未廢止,我們又何必要引用尚未生效的法律規定呢?如果這是個真實的案例,妳在法庭上引用尚未生效的法律,將會有什麽樣的效果呢?有缺陷的法律很多,但我想那是立法者的事,作為考生,能因為他認為某部法律立法上有缺陷,而做出不同於現行法律規定的答題嗎?唉!不要再爭了,覺得沒多大意義.很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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