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
(2)違背科學規律的發明。
(3)科學發現。屬於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事物,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4)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5)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6)動植物新品種不能授予專利權。
(7)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