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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的失誤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怎麽辦?

《專利中國條例》第十七條專利中國人必須承擔專利中國機構指派的專利中國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中國專利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國專利權利人應當接受批準設立的中國專利機構的委托,持有中國專利執業證。第二十八條未持有《專利中國人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為謀取經濟利益,以專利中國人的名義從事專利中國業務。第二十九條專利中國人承辦專利中國業務,應當以其所在的專利中國機構的名義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專利中國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中國業務並收取費用。按照上訴的規定,光有中國人的資格是不夠的。必須有執業執照,不能以個人名義接受中國的委托。根據《專利中國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四項,未經許可接受委托的,將吊銷資格證書。第二十五條專利中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的專利中國機構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專利中國機構解除聘用關系,並收回其專利中國工作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或者由中國專利局吊銷專利中國資格證書: (壹)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二)泄露或者剽竊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三)超越中國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四)接受委托,擅自承接專利中國業務,並收取費用。前款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中國專利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後,可以按照壹定比例向中國專利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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