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第壹次在外國申請商標註冊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商品、同壹商標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擴展數據:
商標註冊的相關要求規定:
1.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2.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3.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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