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披露方保留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的專有信息披露如下,接收方同意在收到歸還該專有信息的書面要求後披露該方。
7 。向接收方披露任何不應由合同方負責的專有信息,或因使用或誤用而導致的專有信息。
8 。此處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建立了任何與保密或不使用義務相關的專有信息:
a)它是或已經成為出版物或其他眾所周知的行為的接受者,且無不當行為;或者
b)不受限制地從第三方(非披露方)接收不違反任何保密義務;或者
c)接收方能夠合理地證明其獨立開發,而無需求助於專有信息,或在其合法擁有之前已經收到以下信息;或者
d)這是披露方對任何第三方的保密義務。
9 。如果私人信息披露方接受雙方之間下列範圍內的任何專利、技術援助或其他許可協議,後者同意(縣)應控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