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與專利權人是同壹的,專利權人變更,則股東也變更。
(2)股東保留專利權,而讓渡專利實施權給被投資的企業作為企業設立時的註冊資本。股東有維護專利權的義務。
(3)股東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方式讓渡專利實施權,專利實施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可以約定普通許可方式的專利實施權,也可以以獨占許可方式確定專利實施權的內容,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指向的專利實施權轉讓不以登記和公告為要件。
(4)專利權人讓渡專利實施權可收取費用,而將應收取的費用作價入股,取得股東權。
(5)專利實施權不具有直接的排除他人侵權的效力,必須以專利權人即股東的行使損害賠償權力才能實現其權益。由於專利實施權入股具有可操作性,又被人們理解為以專利技術入股。因此,其合法性較少引起懷疑,但是專利實施權成為股東投資入股的客體存在較大的法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