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乙廠在甲廠獲得專利權之前就已經自行研制,並制造和銷售了,此情況乙廠有先用權,在訴訟中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可在原範圍內繼續生產和銷售,但是實際情況中,乙廠的產品在市場上已處於被動地位,不能擴大生產占領市場已經沒有實際意義了。
3.2008年5月甲廠獲得專利權,2008年初甲廠發現乙廠銷售行為,不知此處的“年初”是否在“5月”之前,如果在之前,也就是在沒有獲得專利權時警告乙廠的行為即將會侵犯甲廠的權利,此時乙廠可以請律師作出不侵權的鑒定,這樣在以後即便有了訴訟也不對擴大生產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4.另外,乙廠的開關沒申請專利,是不是還有其他廠家也可以生產同樣的開關上市銷售,是不是說明生產該開關的技術已經是現有技術,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結合現有技術和公知常識就可以作出同樣的產品來?如果是這樣的話,甲廠起訴乙廠侵權,乙廠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甲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壹般這種情況只要產品不是僅掌握在甲廠的尖端產品,宣告無效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但是目前無效案需要時間太長,雖然審查指南對中止的延長有規定,但對中止的次數沒有規定,所以對方可以找各種理由無限次的提中止,因此在沒有詳細的研究和分析甲廠的各方面詳細情況之前,還是不要輕舉妄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