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需要提交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的簽字聲明文件。上述文件提交到專利局即可。
發明人的變更情況包括: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錯填、資格糾紛及更改中文譯名。
依據《專利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是否符合該規定不作審查。
發明人應當是個人,請求書中不得填寫單位或者集體,例如不得寫成“××課題組” 等。發明人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個發明人的,應當自左向右順序填寫。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改正請求書中所填寫的發明人姓名的,應當提交補正書、當事人的聲明及相應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