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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肖像權的法律

根據《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第四章“肖像權”的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權的主要內容包括:壹、肖像包括影像、雕塑、繪畫等。

二、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五、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六、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也要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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