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篇提問:如果在主動修改時擴大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會導致修改超範圍嗎?
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同學混淆修改超範圍和擴大了權要的保護範圍的概念,認為擴大了權要的保護範圍就是超範圍了,其實不壹定,下面小丁就嘗試從捋壹捋;
修改超範圍是對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總體要求,無論在什麽情況下,對申請文件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而隨著審查程序的進行,為了防止申請人反復修改降低審查效率,又規定了壹系列的修改限制,例如復審時不能改變權要類型,無效時不能從說明書中往權要中合並等等;
審查指南中的修改規定比較分散,不容易掌握,所以小丁就按照修改時機的先後,分別來梳理壹下各個階段對於申請文件修改的限制;
#01
立法目的
在梳理之前,我們要先掌握壹下修改超範圍的立法目的,為什麽允許修改,又不允許超範圍?搞得這麽復雜,直接規定不允許修改不就輕松的多了嗎?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實現申請人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
為什麽允許修改?
從申請人角度來講,為了克服申請人表達和認知能力的局限性,而且申請人對現有技術的認知也會隨著審查意見的下發而有所變化,因此申請人需要為了表述本意和修正權利要求而修改申請文件;
從公眾角度來講,為了便於公眾理解和運用發明創造,客觀上也需要提高專利申請文件的準確性,假如由於表述不當使得公眾在運用時錯誤的理解的申請文件的含義,會造成公眾的損失,所以也需要申請人及時進行修改;
為什麽不能超範圍?
首先,專利法為了先申請制度的實現,將修改超範圍與公開充分相互配合,防止申請人將申請時未完成的發明內容補入申請文件中;
其次,為了保證授權程序的順利開展,修改超範圍還可以督促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充分公開其發明,避免擠牙膏式的壹點點補充;
綜上所述,專利法三十三條壹方面使申請人擁有修改和補正申請文件的機會,盡可能保證真正有創造性的發明創造能夠取得授權和保護;另壹方面又防止申請人對其在申請日時未公開的發明內容獲得不正當利益,這是修改超範圍的立法目的;
#02
超範圍的含義
在掌握了立法目的之後,我們還要對“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有深度的理解,指南中指出,“記載的範圍”包括文字記載的內容和根據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說明書附圖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的確定的內容;
規程中又進壹步指出,“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是指:雖然在申請文件中沒有明確的文字記載,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說明書附圖,可以唯壹確定的內容。
這個和現有技術公開內容的認定差不多,就是修改的內容需要從原始申請文件中可以唯壹確定地得出,關於唯壹確定,規程中還給出了壹個例子,說即使增加的內容屬於公知常識,但如果公知常識存在多種選擇,也屬於修改超範圍的情形;
也就是說,雖然A和B的常規連接方式本領域技術人員都知道,但是根據原始文件並不能唯壹的得出是哪種方式,所以無論妳在原文的基礎上增加哪種方式進去,都是把壹個不確定的東西變成了確定的內容;
這樣的話,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原始文件中並不能唯壹確定是這種方式,所以不能從原始申請文件中直接地、毫無疑義的得出,所以超範圍;
這種判定方式和創造性以及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定還是有很大差別的,關於修改超範圍的判定方式例如新穎性方法或者間接新穎性方法以後再講;
#03
修改時機與修改限制
如下圖所示,專利文件的修改時機包括
1、在審查之前可以主動修改;
2、在審查過程中可以針對審查員提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3、在提復審或者收到復審通知書時可以修改;
4、在無效宣告請求過程中也可以進行修改;
但是,隨著審查程序的深入,除了不能修改超範圍這壹大前提的條件下,也逐漸增加了更多的限制條件,如下圖所示:
可以看到,除了主動修改之外,審查程序越往後進行,對修改的限制就越多,但都有壹個前提是不得修改超範圍,這種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專利局的審查效率,促使申請人認真對待權利要求撰寫,盡可能寫出寬且合理的權利要求範圍;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上圖中的不可擴大權要保護範圍,在實審、復審和無效階段所針對的權利要求是不同的,具體而言:
實審階段是指: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相對於 原始申請文本 中的權利要求 擴大了保護範圍,所以在實審oa答復時,修改的依據都是原始申請文本;
復審階段是指: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相對於 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 擴大了保護範圍,如果妳的駁回權要合的只剩壹條了,那妳只能從說明書中往權要中提了;
無效階段是指:與 授權的權利要求 相比,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而對於已被生效決定宣告部分無效的專利,在其後的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的修改基礎應為 被維持有效的部分 ,而非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
通過這些修改限制,就可以防止申請人反復修改,降低審查效率;
#04
修改超範圍與擴大保護範圍
至此,開篇的疑問應該已經解開了,在主動修改過程中,申請人具有較大的自由度,只要沒有超出原始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申請人修改時可以擴大其請求保護的範圍也可以縮小其請求保護的範圍,甚至可以重新撰寫權利要求;
所以,如果原始申請文件中有記載,例如說明書中有記載彈性部件為鋼板彈簧、螺旋彈簧或者扭桿彈簧,但權要中記載的是螺旋彈簧,此時在主動修改時,將螺旋彈簧改為彈性部件是沒有問題的,只要沒有超出原始申請文件記載的範圍,妳管我擴大範圍還是縮小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