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主要包括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具體如下: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4、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5、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壹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6、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7、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8、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研發費用的處理
我國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處理分為兩大部分:壹是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的支出全部費用化;二是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符合無形資產條件的支出資本化,分期攤銷。
如前所述,《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研發費用要求分別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可見,在研究費用的處理方面,我國實務界會計處理與納稅扣除的規定也不壹致。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