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府給予的專利補助,我公司全部獎勵給了研發人員個人。這部分獎勵是否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壹、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參考《廣東省重獎中國專利獎獲獎企事業單位實施辦法》(粵知規[2003]82號)第二條規定,省政府重獎每屆我省獲得中國專利獎的企事業單位,凡廣東省轄區內的獲獎企事業單位,均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各種獎勵措施。
第三條規定,凡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予以每項100萬元的壹次性獎勵;凡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的,予以每項50萬元的壹次性獎勵。
第七條規定,獲得省政府重獎的企事業單位,應將部分獲獎獎金用於獎勵獲獎項目中的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以及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具體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制定。
根據上述規定,政府獎勵給企業的補助,應屬於企業取得政府補助,個人從企業取得上述獎勵所得,應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與其發放當月工資合並,按適用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