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就是壹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
很多時候,由於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黴,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性:
1、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2、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
3、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4、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5、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捍衛自身權益。
依據《消費法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擴展資料:
常見的霸王條款
快遞中的“先簽收後驗貨”、“因節假日造成的延誤,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等。
購物中的“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等。
餐飲娛樂片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消毒餐具收費”等。
旅遊中的“機票改簽費70%,退票費80%”、“本社對行程和報價保留解釋權”等。
租房買房中的“賣方因第三方原因導致遲延交房、遲延辦證無需承擔責任”等。
手機中的“移動電話上的保修貼紙不得撕毀、損壞,否則不予保修”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