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有人說:“這個創意是我想出來的,我有版權。”這個想法或創意有版權嗎?這個問題涉及:著作權法保護什麽?是思想的內容還是思想的表達?
在著作權領域,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和情感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和情感本身。這是各國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論。也就是說,作品中表達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存在於人們頭腦中的思想或觀念,因為沒有以某種形式表現出來,所以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使壹個思想或觀念已經以某種形式表達出來,比如文字、圖片等,也不能享有著作權,因為它屬於思想內容的範疇。當然,如果這個想法或創意在工業或商業上有價值,可以受到專利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比如,A研究的藥方對防治禽流感非常有效,A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取得專利後,未經甲方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該處方。如果甲方不申請專利,也可以將處方作為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處方泄露。
創造力是壹種無形資產。壹個好的想法可能會給權利人帶來巨大的財富。然而,我國並沒有關於創造性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那麽,有哪些方法可以保護我們的創造力呢?
壹、商標註冊
如果創意屬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設計,權利人可以通過申請商標註冊來保護其創意。我國《商標法》規定,對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權利人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任何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或者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都屬於侵權行為。商標所有人可以依照《商標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二、專利申請
如果壹個創意基於技術發明,並且符合我國專利法關於專利申請的規定,權利人可以通過申請專利獲得保護。根據創造性的具體內容,可以申請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但需要註意的是,壹個創意壹旦獲得專利,無論權利人最終是否獲得專利授權,都已經為公眾所熟知。另外,專利的保護是有壹定期限的,不是無限期保護。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三,版權保護
很多創意往往達不到申請專利的標準,但如果該創意是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原創性智力成果,權利人可以將該創意以作品的形式表達出來,通過著作權法尋求保護。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範圍很廣,包括(1)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作為商業秘密的保護
如果壹個創意,妳既不能申請商標註冊,也不能申請專利或形成作品。那麽,如果該創意不為公眾所知,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且已經被權利人保密,那麽權利人就可以將其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權利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與被告知該創意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不得擅自披露或者使用該商業秘密。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當商業秘密侵權發生時,權利人可以依據相應的法律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