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具用品,體育用品,體育器材,首飾,工藝美術品,集郵票品,其他文化用品(照相器材,攝像器材,樂器,玩具)。
2、礦產品、建材及化工產品:
礦產品,礦物制品,潤滑油,金屬材料,建築材料,化工產品(不含壹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危險品),化肥,農用薄膜。
3、紡織、服裝及日用品:
百貨,服裝,鞋帽,紡織品,針織品及原料,廚房設備(竈具,炊具,廚具,餐具),衛生潔具,日用雜貨,化妝品及衛生用品,其他日用品(鐘表,眼鏡,箱包,燈具)。
4、機械設備、五金交電及電子產品:
機械電器設備,汽車(不含小轎車),摩托車,汽車摩托車零配件,五金交電,家用電器,計算機,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通訊器材,金屬制品,交通運輸設備,電氣機械,電子產品,電子元器件,儀器儀表,制冷空調設備。
5、其他:醫療器械(僅限壹類醫療器械),殯葬用品,家具,裝修材料,花卉,舊貨,勞保用品,橡膠制品,塑料制品,花鳥蟲魚(不含國家保護動植物)。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_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_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