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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申請的專利被盜用,專利被侵權怎麽辦?

已經申請的 專利 被盜用,專利被侵權怎麽辦? 專利權 是 知識產權 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開發專利需要進行登記,這樣才有利於維護產權不被他人侵犯。然而生活中還是存在已經申請的專利被盜用的情況,面對專利被侵權怎麽辦呢?壹般有三種方法,壹是協議和解獲得賠償,二是向專利部門舉報,三是向法院提起 訴訟 。 專利出現侵權後,壹般有三種解決途徑。但是不管選擇其中壹種或幾種途徑,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 專利侵權 的 證據 。只有做好了這壹步的工作,後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動權,否則,後面的工作無法開展。解決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 1、專利權屬證據。證明原告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權。 2、侵權存在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證據。 3、 賠償金 額證據。證明其提出的賠償金額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 侵權行為 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上述賠償數額可以包括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證據收集好之後,可以根據自己的情形選擇如下侵權解決方式: 1、協商與和解: 專利權人 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壹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 警告 函。這在我國 專利法 中並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侵權警告信的寫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口氣可以強硬,也可以緩和。壹般應寫明以下內容: (1)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專利的主要權項內容; (2)對方的產品或方法侵害了該專利權,希望中止或禁止對方制造、銷售和使用的行為; (3)希望對方於何時就此作出答復; (4)如果對方不作答復,專利權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2、行政裁決或協調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後作出 行政處罰 。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於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 民事責任 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後,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 訴訟保全 ,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執行,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選擇起訴的法院可以有: (1)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 a.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b.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c. 外觀設計專利 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d.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e.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壹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 ;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專利權 合同糾紛 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當事人 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總之,如果遇到專利被盜用的情況,需要做的就是將自己申請的專利權的資料準備齊全,對方侵權的證據也需要收集並壹起提交。選擇協商的辦法則要有理有據將走法律途徑產生的後果說明,專利權的案件處理比較麻煩,選擇法律途徑最好請 律師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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