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行為。[xiii]筆者認為,任何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知識產品所有權人專有權的行為,都是對知識產權的侵犯。這裏需要說明的是,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對具有排他性權利的知識產品的非授權使用,但這種知識產品的非授權使用並不包括所有侵權行為。比如在著作權領域,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行為,依法構成侵犯著作權。由此可見,並不是所有的侵權行為都直接影響到他人的著作權作品,即未經授權行使他人的“權利”,而不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又如,在專利權領域,專利權* * *中有人未經他人* * *同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技術;在商標權領域,經銷明知或者應知的商品的行為,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這種行為屬於間接侵權,雖未因使用知識產品而直接侵權,但主動誘導或促使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損害了他人的專有權利。因此,就侵權客體而言,將侵權行為描述為“未經授權行使或者使用知識產品所有者的專有權利”比“未經授權使用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品”更為準確。
侵犯知識產權是壹種違法的事實行為。在現代民法理論中,學者們認為應當根據事實行為來理解侵權行為的性質,禁止性規範應當“著眼於侵權行為的事實行為價值,以禁止其行為為目的”;[xiv]甚至主張壹切違法行為“總是具體的事實行為”。[xv]在我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和創造知識產品都是事實行為,但性質不同。前者是違法事實行為,後者是合法事實行為。[xvi]在此,筆者擬將侵權事實行為的壹般特征概括為:第壹,侵權行為是壹種客觀行為,即已經實施並客觀上對外界產生影響和後果的行為;第二,侵權的法律後果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發生的,不反映行為人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不具有行為人的預期效果;第三,侵權行為之所以成立,是因為符合法定的事實要件。所謂“未經授權和法定許可,行使或者使用他人的專有權利”,是《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因此,該行為本質上是壹種法律構成行為。由於其內容違法,該行為屬於法律事實範疇中的壹種違法事實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與壹般侵權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質和相似的法律後果。但是,由於侵權對象的不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表現出自己獨特的基本特征:
1.侵權形式的特殊性。在侵權行為中,對財產所有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侵占(即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妨害(阻止所有人充分行使權利的行為)和損害(侵犯他人財產並使其滅失或毀損的行為)。這些行為往往直接作用於對象本身(如毀壞他人財物、強占他人財物),與對象的聯系直接而密切;侵權的具體內容涉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侵犯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抄襲、篡改和模仿。這種侵權行為作用於作者和創作者的思想內容或表達方式,與知識產品的物化載體無關。比如非法占有他人創作的字畫,涉及到客體本身,即創作的物化載體,應當認定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並不占有這幅字畫,而是擅自出售,那麽該行為就涉及到無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