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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減半征收政策

1、“六稅兩費”的減半優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

在新印花稅法已經變化為:按照營業賬薄的稅目,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來繳納印花稅。

壹、其中免征印花稅的合同包括:

1、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不僅是印花稅,增值稅也免征:農業生產者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同樣免征: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花、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牲畜、家禽的飼養;中藥材的種植;遠洋捕撈;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3、個人所得稅也免征:對個人、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取得規定範圍內的以上“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農業生產者的其他相關稅收均免征:農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農村居民使用的用於農業生產的三輪汽車定期減免車船稅。

二、印花稅征稅範圍具體如下:

1、各類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築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具體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轉移書據。

另外,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的內容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如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

根據稅收管轄的屬地原則,印花稅的征稅範圍,不僅限於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的憑證,而且包括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

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壹)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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