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組織是壹個包涵38個成員國的國際組織,並不是壹個歐盟機構。歐洲專利組織的成員國除了包括英國在內的歐盟所有28個成員國外,還包括瑞士、挪威、土耳其等10個非歐盟國家。
因此,即使在英國正式退出歐盟之後,仍然可以通過歐專局獲得歐洲專利授權後,在英國生效,以在英國境內獲得等同於壹件英國國內發明專利的保護。
因為英國加入了《倫敦協議》,因此歐洲專利在授權後不需要任何翻譯也不需要繳納官費,即可自動在英國生效獲得保護。
歐洲單壹專利和統壹專利法院
目前的歐洲專利在生效後實際上變成了“壹束”由各成員國國內法規制的眾多相互獨立的專利權。在各成員國的生效程序、年費繳納、權利變更手續、訴訟程序等均需要按各成員國的規定各自獨立進行。
為建立和歐盟內部統壹市場相適應的專利制度,2013年2月19日,歐盟成員國的部長於布魯塞爾簽署了《統壹專利法院協議》(“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 UPC”),為單壹專利(“Unitary Patent”)在歐洲的實施奠定了基礎。在此前,歐洲議會已於2012年12月11日通過了兩個關於歐洲單壹專利的歐盟條例(壹個有關單壹專利的保護,歐盟第1257/2012號條例;另壹個有關單壹專利的語言機制,歐盟第1260/2012號條例),它們與統壹專利法院協議壹起組成了實現單壹專利的法律文件基礎。
歐洲單壹專利也是按照歐洲專利公約(EPC)獲得授權的歐洲專利。其授權程序及實質授權條件和傳統歐洲專利是壹樣。但在授權後,自授權公告起壹個月內,權利人可以請求獲得歐洲單壹專利,以在參與單壹專利項目的成員國內具備統壹效力,而不需要像現在壹樣分別去各個成員國生效。單壹專利的年費及權利變更手續也將集中由歐專局管理,而不是像現在壹樣在授權之後分別由各個成員國的專利主管機構管理。
根據有關單壹專利的保護的條例第22條第4款,只有在條例被適用之日或其後得到授權的歐洲專利才有資格請求獲得單壹專利保護。所以,目前在審的歐洲專利申請是否可以獲得單壹專利保護,最關鍵要看其授權公告的日期。如果其授權公告的日期在上述條例被適用之日(即歐洲單壹專利正式實施之日)或之後,則可以請求獲得單壹專利保護。
按照《統壹專利法院協議》第89條的規定,歐洲單壹專利和統壹專利法院需要在被包括歐專申請量最高的3個成員國(目前是法國、德國和英國)在內的13個歐盟成員國議會批準後才能正式實施。目前已經有包括法國在內的10個歐盟成員國批準了《統壹專利法院協議》,但德國和英國尚未批準。不過德國已經通知其會在2016年批準通過《統壹專利法院協議》。原本預計2017年初開始實施的歐洲單壹專利,現在遇到的最大的問題是:英國在公投決定退出歐盟之後,是否會批準該協議?
如果英國議會在正式退出歐盟前批準《統壹專利法院協議》,歐洲單壹專利和歐盟統壹專利法院將可以得以實施。但是歐洲單壹專利制度是基於《歐洲聯盟條約》第20條的“加強合作”機制,因此僅適用於歐盟成員國。因此,待英國正式退出歐盟後,英國將不能再獲得單壹專利的保護。
不過,因為《統壹專利法院協議》是獨立於歐盟法的壹個國際協議,且也可以對傳統的歐洲專利擁有裁判管轄權,因此英國議會批準該協議後,即使正式退出歐盟,如果對該協議進行適當的修改,理論上英國仍可以作為《統壹專利法院協議》的成員國。不過實際操作中其他成員國可能很難就此達成壹致同意。
因為英國正式退出歐盟尚需幾年的時間,因此如果英國議會不批準協議的話,根據目前為實現單壹專利制定的法律文件(即之前提到的《統壹專利法院協議》及兩個歐盟條例),歐洲單壹專利和歐盟統壹專利法院將無法實施。
不過,如果英國在正式退出歐盟前沒有批準《統壹專利法院協議》的話,在其正式退出歐盟後,意大利將取代英國的位置,和德國及法國成為歐盟國家中申請歐洲專利數量最多的3個國家。屆時,歐洲單壹專利和統壹專利法院需要在被包括法國、德國和意大利在內的13個歐盟成員國議會批準後才能正式實施(意大利目前尚未批準該協議)。
另外,值得註意的是,目前的 《統壹專利法院協議》第7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將來的統壹專利法院的壹審中央庭將設在巴黎、慕尼黑和倫敦。英國正式退出歐盟後,設在倫敦的中央庭分部是否會被保留,還需要看該協議的簽署國是否會決定修改該協議,比如將該分部的位置改為海牙或米蘭。
歐盟外觀設計和歐盟商標
最後簡單提壹下的是,註冊式歐盟外觀設計(“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和歐盟商標(“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是由歐盟知識產權局負責申請註冊程序的單壹權利,在歐盟全境具有單壹效力,並不需要在註冊後再去各成員國生效(區別於目前的歐洲專利)。
因為英國目前仍是歐盟的正式成員國,因此註冊式歐盟外觀設計和歐盟商標目前仍然在英國具有效力。目前的《歐盟外觀設計條例》及《歐盟商標條例》並沒有就成員國退出歐盟的情況做出相應規定。英國正式退出歐盟後,註冊式歐盟外觀設計和歐盟商標將不能在英國獲得效力的承認,除非屆時有新的法律機制相應出臺。
作者:孫壹鳴(HUASUN),德國專利律師、歐洲專利律師、歐洲商標和外觀設計律師